某某与广东道正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507号
原告:**,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0××××××××××××06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道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0R。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46。
负责人:**。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7L。
负责人:***。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供电局,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8XC。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64号悦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0××××××××××××7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道正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香洲供电局、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