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8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海涛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樟村文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30862807。
法定代表人:曹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帮,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兰,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涛景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厚沙路祠边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45424749H。
法定代表人:康其业。
被执行人:康其业,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民终736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7月1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893807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763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两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传票,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其业名下粤A×××××的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处理。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涛景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康其业的下落。
四、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叶汉光
审判员 邓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