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1846号
原告:***,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秀勤,广东龙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粤海食品(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粤海食品(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成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