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797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北新区胡应贝轮胎经营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797号
原告: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蒋钧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骏,江苏法德东恒(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胡应贝轮胎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东路149号。
经营者:胡应贝。
原告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胡应贝轮胎经营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辖119号批复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