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39292-39308号 十七案原告: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长平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2976C。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七案被告: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广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温州商城办1-615、616、617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73575U。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颍上县,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七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空间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十七案案件受理费850元(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425元(每案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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