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民初47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办1-615、616、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73575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大道与伯牙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YR5U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509995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村东街临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10648572308。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院职工。 原告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2018年12月14日,本诉原告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安徽广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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