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795号之二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45幢2**2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瑞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金家圈6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瑞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9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