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夏建设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弘夏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8997号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882605。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92271H。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弘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田东县平马镇石化工业园区工业中路(研发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B1Q4XH。
法定代表人覃以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弘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弘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弘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珲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