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民初1215号
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090746315F。
法定代表人:桑博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秦,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星安,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9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防城港启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训杰
书 记 员  杜奎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