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84号
崇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崇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在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左市城南区独山路(东盟国际城)Viva广场A区559、561、562、563、564、565、566号商铺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对被申请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已全部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