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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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流市陵宁路0107号新东方大酒店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85216812P。
法定代表人:何**。
***与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06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从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706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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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审判员 虞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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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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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杜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