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道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万象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西新道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2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西北部湾恒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云景路39号新发展大厦7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林煜宏。 一审原告:广西万象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竹园一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共产党昭平县委员会***,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东宁南路16号。 负责人:***,部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昭**江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江滨新区茶叶大厦七楼北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南路1号综合楼2-1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西新道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道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恒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一审原告广西万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传媒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共产党昭平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昭平县***)、一审第三人广西昭**江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旅游实业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1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道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参加了庭审,却于2021年12月28日“被缺席”庭下民事调解。再审申请人认为:(2021)桂1121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权益。二、**高速(**隧道至昭平互通段)***高杆广告牌项目,衍生了(2020)川020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和(2020)桂112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等系列诉讼,是“(2021)桂1121民初1764号”诉讼的关联案件。2021年5月14日第三人桂江旅游实业公司支付第三人北部湾公司租金70万元(累计150万元),此款项应优先支付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司,不宜用于“(2021)桂1121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之用途。(2020)桂112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导致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3月30日被错误查封,且案件原告的诉求变成“司法白条”,公平正义何在?三、**高速(**隧道至昭平互通段)***高杆广告牌项目,由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司2019年开工实施代建(详见项目工程量明细表)。一审庭审材料可证明,上述广告牌款项目前还有7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再审申请人。四、在**(**)高杆广告牌项目款项结算支付未予以明确之前,“**高速**、昭蒙段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侵害再审申请人权益。(2020)川020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就是证据例证。综上所述,(2021)桂1121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一、撤销昭平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1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二、对该案启动再审。 一审被告昭平***答辩称:一、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昭平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1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764号案)。理由如下:1、一审原告万象传媒公司、一审被告昭平县***及一审第三人**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未违法,应予维持。2、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司在1764号案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享有任何实体的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再审申请人是否参与调解,不影响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1764号民事调解书的参与人是该案中的一审原告万象公司、一审被告昭平***及负有付款义务的一审第三人**公司。17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没有涉及到再审申请人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因此没有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764号案有无再审申请人参与调解,均不影响该调解书的效力,更没有损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3、再审申请人主张款项与1764号案无关联。调解书中第二项内容是“由**公司返回一审原告万象传媒公司出资70万中的55万元。”**公司返回的55万元也不是第三人桂江旅游实业公司支付给第三人北部湾公司的70万元。即使是,也是另一法律关系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要求将第三人桂江旅游实业公司支付给北部湾公司的租金70万元优先支付给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路,属于新的请求。且再审申请人并非原合同相对方,与原告万象传媒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再审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而不可能与1764号案一并处理。4、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被封与1764号案无关。***的账号是因(2020)桂1121民初1788号案,法院依法执行中于2021年3月30日查封该账户。当时1764号案尚未立案,可见***的账户被封与1764号案无任何关联。二、再审申请人的项目工程量明细表是其自列的,没有与任何人核算过。且与一审原告请求无关联。何况,既使还有人欠其工程款,也是另一法律关系,与1764号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退回款项无关。1764号案调解书也并未涉及再审申请人的工程量,没有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三、再审申请人认为**高速**蒙段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侵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其可另案起诉广告经营权的出租方及承租方,1764号调解书并未涉及该问题,故也就不存在侵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的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与1764号案无关,且1764号案没有损害其权益,其申请再审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维持1764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一审原告万象传媒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其与一审被告昭平县***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不涉及再审申请人新道路公司的权利义务,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对本案无独立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出具本案调解书,是基于一审原告万象传媒公司、一审被告昭平县***及一审第三人**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审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内容未涉及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故再审申请人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二、***的账号被封是因法院依法执行(2020)桂112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30日采取的查封措施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广西新道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新道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