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民初245号
原告:广西桂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第2幢2层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PBQ7X4H。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县。
被告:广西隆林梁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县迎宾路幸福花园21-22栋B9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MA5PE3580G。
法定代表人:梁文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文升,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现住隆林县迎宾路幸福花园21-22栋B9号铺面。
原告广西桂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隆林梁好实业有限公司、梁文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桂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桂匠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桂匠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广西桂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芮
书 记 员 王 红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