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476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南宁高新区高科路电子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53521F。
法定代表人:杨靖,总经理。
担保人:杨靖,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广西***标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盛世龙腾****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644841。
法定代表人:刘艳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被保全人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1476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3617元的财产。现被保全人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靖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杨靖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用于置换,足以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杨靖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