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董家山。
法定代表人:罗勇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文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号交银大厦。
负责人:栾立冰,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林国侦,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审被告:张艳,女,1977年2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罗勇美,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审被告:陈飞虎,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罗勇宝,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汪艺松,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罗加曾,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审被告:林丽真,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审被告: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幢***号。
法定代表人:陆英。
上诉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原审被告林国侦、张艳、罗勇美、陈飞虎、罗勇宝、汪艺松、罗加曾、林丽真、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受理费3567.46,减半收取1783.73元,由上诉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艳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郭婷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