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昆明市白塔路397号交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栾立冰。
被执行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董家山。
法定代表人:罗勇桂。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张艳,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罗勇美,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罗勇宝,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罗加曾,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幢15A号。
法定代表人:陆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艳、罗勇美、罗勇宝、罗加曾、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6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311,563.99元及利息,执行费78712.00元。
本院受理后,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艳、罗勇美、罗勇宝、罗加曾、云南万福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勇宝名下位于昆明市世纪城办公楼地下车库020号(房产证号:20××00),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申请人愿意以物抵债,以物抵债88362元;被执行人罗勇美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10-2号地块)地下室-1层A149号车位(云(2019)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319354号),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拍卖款88012元,被执行人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款项后扣除执行费78712元和网拍费880元,共剩余82872.4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