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桂英,女,1940年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菊英,女,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董家山。
法定代表人:罗勇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施桂英、***、蔡菊英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20)云0424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签收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自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并未足额缴纳上诉费,且不愿进行补缴,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施桂英、***、蔡菊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张艳波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