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

***与盐城同升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同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55070904P,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华邦国际西厦****。
法定代表人:杨树梅,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08619514H,住所地盐城市盐,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人民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同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同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冬冬
书 记 员 袁龙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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