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6725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08619514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忠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华联高空维修防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9元,依法减半收取700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律心
人民陪审员  郑锦萍
人民陪审员  钟璟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