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663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3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北方家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邢大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抗,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鱼卫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场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林场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89元,减半收取478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94.5元,由常熟市虞山林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789元,减半收取47894.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电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郭 锐
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