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车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06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宇娇。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夏健鸣。

申请人深圳市利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306执保85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所设账户79×××3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8,94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所设账户79×××3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98,94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