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27号
申请人:***,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鹏,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诗华,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州社区洲石路743号C栋深业U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334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60153.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60153.1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