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5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罗水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仲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夏健鸣,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C栋深业U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3342K。
法定代表人夏健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夏健鸣、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民初39037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夏健鸣、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7942.28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健鸣、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7942.2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