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83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8号深铁置业大厦16/17/20/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3892440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C栋深业U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334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43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669元,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查询后,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G××**、BL908H、B600EZ的小型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二、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094.47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7044.47可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杨 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