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4865号
原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26702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明平板玻璃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缅大道2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298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平政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02015115281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平板玻璃厂,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