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5845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627126。
法定代表人:**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4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