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徐州金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05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金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云生
审判员荣丰
代理审判员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