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桂0804民督1号
申请人:广西正明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绿地中央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375749P(3-1)
法定代表人:周明。
委托代理人周荣波(系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紫荆路居委会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2××××××××。
被申请人:***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樟竹村路口横贵公路旁向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XFLK5Q。
法定代表人:巫辅耀。
申请人广西正明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广西正明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称,2019年9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ZMRLZY20190924《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费用总额23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完成了注册,被申请人对注册事实予以确认并支付代办费9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成功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书,并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资质代办费9万元,被申请人已确认表示认可并承诺付款,但一直拖延支付至今。申请人提供广西正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申请人将办理资质所需人员劳务派遣到广西润之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名单、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信沟通记录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广西正明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代办费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西正明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代办费9万元。
申请费683元,由被申请人***之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保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