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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439号之一 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九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5元,由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