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439号之一
原告: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九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5元,由珠海飞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