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浦民二(商)清(预)字第2号
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九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中大出口产品展销贸易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大出口产品展销贸易商城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