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25667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二段九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