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4759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计605.5元,由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61元,由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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