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健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4294号 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