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81民初1084号
原告:介休市奥维德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棠镇西刘屯村口。
法定代表人:胡金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苑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坞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职务院长。
被告:***,男,汉族,住汾阳市。
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武俊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通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钢材市场钢材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冰,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职务总经理。
原告介休市奥维德圣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苑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建苑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凯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介休市奥维德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介休市奥维德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奥维德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介休市奥维德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启华
人民陪审员 吴年庭
人民陪审员 王有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大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