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1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余莉萍,住开封市梁苑新村。
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严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