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7)豫0211执156号
被罚款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余莉萍与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后,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也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余莉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开封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限在2017年5月2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