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

重庆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929号
原告:重庆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桂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7355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418号B7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19809460。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7.82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尚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