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润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晟润电气有限公司与常州洋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磊,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柯,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洋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洋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0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等款项合计人民币666867.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供执行的余额不足百元。2、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登记车辆信息。3、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有股权投资、登记信息。4、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现场查勘:在被执行人公司登记地址未发现该公司,无法联系被执行人。6、其它情况: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执行案件因无财产而终结执行。
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州洋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将被执行人常州洋泽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0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江
审判员 陈如霞
审判员 金 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