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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终1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苗庆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木,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奎信,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辛店街村。
法定代表人:田宝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征,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真公司)、张少征检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上诉人应支付的无损检测费数额,无损检测合同中约定:检测比例依据施工图纸及甲方委托单、指令要求等相关规定;合同价款检测射线35元/张,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对检测部位作好记录,对达不到标准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技术负责人标定返修部位,待收到甲方的复检委托单后及时复检;工程结束后乙方出具报告。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涉案三个工程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以及被上诉人三真公司出具的其中一个工程项目的《无损检测报告》,欲证实涉案三个工程的实际检测工程量与张少征签字的签证单及结算单中载明的检测工程量严重不符。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涉及三个工程的管道无损检测工程量,故张少征签字的签证单与结算单需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重审时,按照检测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审查检测比例、委托单、指令要求、不达标部位复检委托单、被上诉人实际已检测的底片、被上诉人最终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确认被上诉人真实、合理的实际检测工作量,以便对检测费用进行正确认定。本案因上诉人信邦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梁丽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