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5862号
原告: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辛店街村。
法定代表人:田宝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该公司职工。
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苗庆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木,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奎信,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
原告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经依法审理,作出(2017)鲁098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18)鲁09民终1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4元,减半收取计4287元,由原告淄博三真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 新
审判员 张成胜
审判员 乔善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