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600号
原告:山东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业基地6号楼4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崔斯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友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相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安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