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邦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邦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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