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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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551号
原告:河北博赢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银河大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功。
被告:山东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山镇驻地府前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坤,任公司经理。
被告:**坤,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原告河北博赢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河北博赢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1.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13625元及利息(以113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0日计算至被告将贷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2.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山东嘉***工程有限公司、**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且原被告的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地位于山东省邹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诉讼应由工程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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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施工所在地管辖。被告山东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坤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的诉讼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山东嘉***工程有限公司、**坤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嘉***工程有限公司、**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想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