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一水务有限公司

安徽正一水务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财保2号
申请人:安徽正一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城隍庙大世界商贸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XC1J52(1-1)。
法定代表人:陆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礼,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梦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988486。
法定代表人:田野。
被申请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6874L。
法定代表人:胡忠庆。
申请人安徽正一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止付保函的申请,要求止付编号为合科商保字2018092号《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正一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止付编号为合科商保字2018092号《履约保函》项下款项。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止付。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安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