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282号
申请人: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定淮路南大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567891204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MA2U9MC5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定远县炉桥镇塔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