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4139号
原告:***,男,回族,1992年1月6日生,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三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广场(兴达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45248R。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3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三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以与被告河南三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郭璟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