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4553号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雄,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
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被告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图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源图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房,恢复房屋原状,返还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110124元、违约金691028.1元;3、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物业管理费52768元、暖气费377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并约定了租赁期、房租、物业管理费等内容。双方长期有租赁关系,本次合同为续签。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给被告宽限期,并向被告送达《租金催缴通知书》,但被告仍拖欠至今。故起诉。      
佳源图文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商业及物业管理合同》、收据、被告工商信息、《承诺书》、《租金催缴通知书》、《关于调整我校采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解除合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XX路XX#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面积115平方米,被告租用该房屋从事设计、出图业务;房屋租赁期为二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租金每年55062元,按年支付;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500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提出退房,原告视被告租金缴纳情况及房屋设施维护情况等予以办理退房手续及退还保证金,合同未到期被告要求退房的不予退还保证金;被告无故拖欠租金的,原告每天按被告应缴纳年租金2%收取滞纳金,被告拖欠一个月以上房租的,原告将收回房屋另行招租;对单方违约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其他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违约方应向对方交纳年总租金5%的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等内容。同日,原、被告签订《商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合同期内被告应缴纳商业及物业管理费52768元,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房租、管理费、水电暖等费用。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调整我校采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营业性单位(门面房)由总务处根据国资处提供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8.2元收取。被告在交纳一年物业费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告张贴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涉案房屋被告至今未搬离。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原告已将约定的房屋交于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赁费用。被告在交纳一年物业费后未交纳其余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告在2018年5月10日通过张贴方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该租赁合同应为已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恢复房屋原状、返还租赁房屋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现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的房屋租赁费及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两年共计110124元,应予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物业费52768元,租赁期内只主张四个月暖气费3772元,系双方合同约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及占用费的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原告要求支付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予准许,经计算违约金为5286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房屋恢复原状并腾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房屋租金110124元,及违约金52860元;
三、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物业管理费52768元、暖气费37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97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377元、公告费600元),由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已预交,陕西佳源图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应同上款一并支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西 来   
人民陪审员    唐  金 琳
                             人民陪审员    岳     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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