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3民初1908号
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538000元,并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筑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施工。2021年4月10日,原告施工完毕。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并要求组织验收,被告拖延既不付款也不组织验收。
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辩称:消防验收是合同约定原告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案涉工程竣工后已按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的80%。因案涉工程至今未验收,原告违约。合同约定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95%,质保期为消防期满后的3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5%。因消防验收的合同义务未完成,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月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建筑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XX公寓及室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工程内容:XX公寓及室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货及施工。3.范围:XX公寓及室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配管外的全部内容,消防控制室的防静电地板的供应安装,消防控制室的二次设计、供货、施工和调试等。三、签约合同价3.合同总价(大写)贰佰陆拾玖万元整。四、付款条件1.1所有设备、器材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1.2所有设备、器材乙方安装完成,由总包方、监理方、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1.3施工完毕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2.1剩余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同时作为***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无违纪行为,一次付清。2.2质保期:消防验收合格后叁年。七、责任和义务6.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组织工程消防系统竣工验收,确保该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附件2—质量及验收要求六、验收要求2.所有设备、器材全部施工安装完毕后由甲方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会同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供货安装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现行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对施工安装完毕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证明。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施工完毕后由乙方邀请消防部门会同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投标文件、现行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对消防系统整体验收,验收合格以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为准。”
2021年12月8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陕西信远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包单位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验收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草堂校区XX公寓及室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内容:XX公寓及室外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总造价:269万元;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1月4日;实际竣工日期:2021年4月10日。竣工验收结论:合格”。案涉工程总价为269万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538000元系双方合同约定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后应付至合同总价的95%减去合同竣工后已经支付80%的差额及5%的质保金。
截止庭审结束,原、被告均未能提供案涉工程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并安装消防设施,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因原、被告未能提供案涉工程经相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据,双方约定“施工完毕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消防验收合格后叁年。案涉项目尚未进行消防验收,质保金也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总价的95%支付剩余合同款及质保金538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部施工安装完毕后,由原告邀请相关部门对消防系统整体验收,验收合格以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为准。原告称被告怠于报验与双方约定不符,且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怠于履行应尽义务,故对原告诉称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590元,由原告陕西秦北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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