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3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陕劳人仲案字【2023】95-1号仲裁裁决书,先于**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