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3知民初35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作品情况
作品名称:GYN006613
登记号:京作登字-2022-G-00097683
创作完成日期:2014年9月14日
首次发表日期:2014年9月14日
登记日期:2022年3月28日
二、作品类别:摄影作品
三、登记机构:北京市版权局
四、作者:***
五、著作权人:***
六、被告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七、被控侵权作品数量:1张
八、侵权时间:2020年5月19日
九、侵权取证时间:2023年2月10日
十、侵权取证方式:***电子取证
十一、被告运营公众号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在线(xjd_xgzx)
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款7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取证费500元及律师费2500元),合计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事项中,第一项至第十一项经当事人举证和本院认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案涉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授权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运营的公众号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在线(xjd_xgzx)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方式以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担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